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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项企业纳税压力小计:1.288+2.45+2.56=6.30(亿元)
C公司将产品开发完成并对外进行销售时,应缴各项税费如下:销项税额:200÷(1+9%)*9%=16.51亿元
附加税:11.56*12%=1.39(亿元)
(注:假设购买在建工程再开发转让,在建工程购买成本不得作为开发费用计算扣除基数,不得加计20%扣除,具体执行需参照当地税局执行口径。)
各项企业纳税压力小计:12.95+49.69+19.34=81.98(亿元)
将前后两个阶段的各方综合企业纳税压力合计,最终数据是:6.30+81.98=88.28(亿元)。
相比最原始状态,应用此种利用忠县税收优惠政策,不过分解读,不乱用,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,助力企业高效发展。方式之后,综合企业纳税压力下降了3.06亿元(91.34-88.28)!!!
此种方法能够起到一定合理合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,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,助力企业高效发展效果,而且效果还不错。唯一的缺点在于操作手续较为繁琐(四证需重新办理),且在某些城市即便投资强度达到了25%以上,当地政府也不一定给予办理在建工程更名。因此,该方案是否可行,还需要各位朋友结合当地税局的政策口径来具体分析和判断。个中得失,自行品味。
(1)汇总纳税企业的定义
2.税务机关可以对甲公司按规定追缴税款。
(1)因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的,三年内可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。
《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五十二条规定,因税务机关的责任,致使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,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,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。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八十条规定,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,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、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。
(2)本案例中是否存在税务机关的责任?
本案例中,税务机关的行为应该属于上述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八十条规定的执法行为违法,属于税务机关的责任,由于从2012年3月至2010年度未超过三年,因此税务机关除了应将甲公司2010年度的征收方式变更为查账征收外,可以同时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,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。
历史遗留问题该怎么处理,从管理者的角度,很难出台政策进行统一规范。实务中一旦出现这种情况,也只能“一事一议”,通过和主管税务机关深入沟通,寻求双方都能认可的解决方案。否则,后续的变更确实不好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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